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一)发放对象
1、经省和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全省统一制定的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习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从国家部委、外省(市)引进、调入和部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或评委会确认其任职资格的人员;
4、全省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二)核发权限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由省人事厅负责核发;各省辖市人事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三)发放办法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辖市人事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任职资格批文的名单逐一登记造册(一式两份),然后持批文、登记册及打印好的资格证书统一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任职资格证书》核发手续。职称处经办人员对各省辖市、各部门申请办证的材料核对无误后,在证书上加盖 " 河南省人民政府专业技术职务专用章 " (钢印)、 " 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用章 " 或 " 河南省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用章 " 。委托我省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由我省办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须出具委托单位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