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理学
一、 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主要指形式渊源,即由法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法律清理:亦称法规清理,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2、法律体系:对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按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或者 :法律部门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而由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整体
3、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