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中央银行法来源缅甸金凤凰中文报29July2013总统吴登盛2013年7月11日签署颁布缅甸联邦议会通过的缅甸中央银行法缅甸中央银行法共有18章具体分为一名称与释义二成立中央银行其目标与宗旨三组织董事会四资金与利润分配五负责与发布信息六中央银行的任务与职权七采取稳定金融的措施八管理外汇与专项外汇九发行国内货币十采取关于金融制度稳定的措施十一监管金融市场和外汇市场十二监管支付与清帐制度十三担任银行最后依靠的短期贷款者十四办理政府的金融事宜十五行政追究十六禁止十七犯罪与处罚十八总则第二章成立中央银行其目标与宗旨以缅甸中央银行法成立具有持续传承权起诉权被起诉权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总部要设于内比都中央银行在董事会的同意下可在国内外设立分行和办事处中央银行的目标是争取和维持价格的稳定中央银行可自由行使授给自己的职权第三章组织董事会中央银行董事会由1名主席8名成员组成在8名成员中3名为副主席5名为由政府选择的专业人士这些成员由总统在联邦议会的同意下聘任中央银行主席的任期为5年其他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4年董事会主席和董事会成员可连任2次非公民者董事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公司或股份公司职员董事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