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中央银行法来源缅甸金凤凰中文报29July2013总统吴登盛2013年7月11日签署颁布缅甸联邦议会通过的缅甸中央银行法缅甸中央银行法共有18章具体分为一名称与释义二成立中央银行其目标与宗旨三组织董事会四资金与利润分配五负责与发布信息六中央银行的任务与职权七采取稳定金融的措施八管理外汇与专项外汇九发行国内货币十采取关于金融制度稳定的措施十一监管金融市场和外汇市场十二监管支付与清帐制度十三担任银行最后依靠的短期贷款者十四办理政府的金融事宜十五行政追究十六禁止十七犯罪与处罚十八总则第二章成立中央银行其目标与宗旨以缅甸中央银行法成立具有持续传承权起诉权被起诉权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总部要设于内比都中央银行在董事会的同意下可在国内外设立分行和办事处中央银行的目标是争取和维持价格的稳定中央银行可自由行使授给自己的职权第三章组织董事会中央银行董事会由1名主席8名成员组成在8名成员中3名为副主席5名为由政府选择的专业人士这些成员由总统在联邦议会的同意下聘任中央银行主席的任期为5年其他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4年董事会主席和董事会成员可连任2次非公民者董事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公司或股份公司职员董事在公司或股份公司享有5以上利益者银行或金融公司职员董事在银行或金融公司享有5以上利益者不得被聘任为董事董事会成员不得成为某一政党的党员不许参加政党活动第四章资金与利润分配国家是中央银行的唯一股东中央银行的资金为3000亿缅元其中1000亿缅元由国家投入中央银行可在政府的许可下增加资金但不能减少资金第五章负责与发布信息中央银行须就其金融政策稳定金融制度的政策措施实施目标国家金融情况事宜每年最少向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汇报两次也需向财政部汇报对于金融政策关于稳定金融的信息须每3个月向公众公布一次第六章中央银行的任务与职权中央银行的任务是制定实施金融政策决定实施外汇兑换率的政策就外汇兑换率制度事宜向政府提出建议保管国家的专项外汇担任国内货币的唯一发行者和管理者对金融的稳定进行监控监管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控使其有序和诚实运营采取监控措施使支付制度成为安全坚固功能充足的制度担任银行的最后可靠的短期贷款者保护政府的帐本和担任政府的银行担任政府的金融顾问和财政代表担任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的银行第七章采取稳定金融的措施中央银行在实现自己的稳定金融目标时可以在金融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可以制定实施减少率和间接减少率可以制定最低限度专项款项可以制定包括管理贷款在内的其他适当办法第八章管理外汇与专项外汇政府在中央银行的建议下规定外汇兑换率中央银行依据规定可以购买持有售卖黄金或其他有价值的矿物品可用大众接受的某一方法购买持有售卖外币可以购买持有售卖外国政府和外国中央银行发行的国库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和证券可在国际金融机构外国中央银行开设自己的帐户第九章发行国内货币只有中央银行有权发行纸币和银币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和银币在全国合法使用对于任何种类货币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改动使用可在政府的同意下进行但必须提交最接近的联邦议会会议第十章采取关于金融制度稳定的措施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发放执照取消执照对其业务进行监督中央银行的职员和中央银行授权的人士可以进入金融机构查阅帐本文件金融机构须按中央银行的要求按规定送交业务资料第十一章监管金融市场和外汇市场中央银行职员或中央银行授权的人士可以到经营金融市场业务和外汇市场业务者的工作地方查看帐本文件第十二章监管支付与清帐制度中央银行可在需要的地方设立清帐组清理金融和机构的联合支票其他某一支付方式用于支付的契约中央银行的职员或中央银行授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