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表 号: 京劳社统保险20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单位(公章):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京统函[2009]40号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31日止
序号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参加险种
*个人缴费/支付(恢复)原因
申报月工资收入\档次(元)
*增加日期
养老
失业
工伤
生育
医疗
四险
医疗
甲
乙
丙
丁
1
2
3
4
5
6
7
8
9
单位负责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单位经办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其他有前提条件的必录项请参考指标解释。
2、四险按收缴业务、支付业务分别填报。
3、请依照表格背面的增加原因按规定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指标解释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为必录项。
2.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码,单位应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3.序号:自然数的排序号,由参保单位依序填写。
4.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5.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