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警等级
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气预警办)根据每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数),在全市范围内发布三种空气污染预警(不含沙尘暴天气):
1.重度污染日预警:200<全市平均AQI指数≤300;
2.严重污染日预警:300<全市平均AQI指数<500;
3.极重污染日预警:全市平均AQI指数≥500。
(二)实施范围
桥西区、新华区、桥东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
四、预警工作程序
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以电子邮件报市空气预警办,并进行电话确认。市空气预警办根据简报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报领导批准后通知各单位立即执行。预警应急措施按预警期限到期自动解除。
(一)当AQI指数1天达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市空气预警办当日向社会发布重度污染日或严重污染日预警,同时启动相关预警应急措施。
(二)当AQI指数1天达到极重污染(AQI指数≥500),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市空气预警办当日向社会发布极重污染日预警,同时启动相关预警应急措施。
(三)各级预警由市空气预警办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内网发布预警通知,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新闻媒体、石家庄市环保局网站可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市通信主管部门、石家庄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预警信息。
(四)市空气预警办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公告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
(五)启动预警应急措施后,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市监察局、新闻媒体和有关成员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预警应急措施
(一)重度污染日预警应急措施
1.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市建设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限制重点单位施工作业,停止土方、拆除作业,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
(2)市城管委,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3)市环保局督办,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产生烟尘、粉尘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禁止燃用超标煤炭,确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4)市交管局负责,加大无标车、黄标车查处力度,杜绝无标车、黄标车进入二环内限行区域;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强制维护。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力保障。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二)严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措施
在落实重度污染日预警基础上,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市建设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停止所有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2)市城管委,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大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保洁力度,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每天冲洗洒水不少于3次。
(3)市环保局督办,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4)市交管局负责,扩大无标车、黄标车禁行区域,二环内禁行无标车、黄标车;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强制维护。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行数量及频次。
(6)市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7)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三)极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措施
在落实严重污染日预警基础上,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市建设局,市城管委,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除应急抢险施工外,所有施工工地停止施工,禁止清运土方、建筑垃圾;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2)市城管委,市建设局,市园林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