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颁布部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
【法规文号】〔87〕教计字105号
【颁布日期】1987-06-06
【实施日期】1987-06-06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87〕教计字105号
为了尽快地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自1984年以来,经原教育部和国家教委批准,少数高等学校试办了第二学士学位班。从初步实践和社会反映来看,采取第二学士学位的方式,有计划地培养某些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与培养研究生方式相辅相成,更能适合四化建设的实际需要。为了顺利地开展这项工作,现就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十个学科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