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