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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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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rus 上传于:2024-05-22
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法理学”课程期末试卷 提示:答案文档直接在学生平台提交 试述法律责任的构成。(30分)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后面责任分类中提到国家责任,国家到底是不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因此,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的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三)、损害结果。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 (四)、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五)、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试述法律行为的结构。(30分) 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③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3、司法应坚持哪些原则?(40分) 答:司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司法法制原则 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司法,也指依程序法司法。在我国,这条原则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必须在司法中全面贯彻执行。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在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驶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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