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