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采购合同
供 方: ;身份证号:
需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16 年 8月 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货物名称、规格及单价
序号
名 称
规格
单位
(产地)
单价
数量
金额
备注
1
石粉砂
五眼砂
吨
xx
37.00
2
碎 石
中粗
吨
xx
37.00
说明:本次书面签订数量为概数,实际合同数量以需方工地发生为准。
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1、质量标准:地材质量必须满足地方技术标准及要求。
2、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a)、运输途中必须按要求进行覆盖,制定防抛洒措施,在施工区域行车限速10Km/小时。
b)、供方应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员、车辆、货物安全责任。
c)、供方应遵守国家和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交货地点:
需方所在工地指定堆放处。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
1、由供方自行组织运输,砂、砂石37.00元/吨包含在合同单价内,由供方承担。(建议:地材由供方组织运输)
五、检验和计量
每批供料,供方必须首先自检合格后,方可派车运往需方工地。由需方项目指定物资人员和现场试验人员共同验收,质量初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入库。项目的数量验收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均保留1位小数点,四舍五入。
1、检尺:由双方验收人员用标准尺在卸货地点验收,以立方米(m3)计量,如果检尺,建议合同计量单位选用“立方米”。
2、过磅:在需方工地磅房过磅。如果采用过磅验收,建议合同计量单位采用“吨”。并在合同中明确:地材正常含水率时的密度。如含水率超过规定时,要按比例对磅重做相应扣减。
3、如果验收方法和合同计量单位不一致时,由需方试验室按国家标准测出密度换算率。
4、需方按规定取样检测,在需方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初验接收入库不能作为最终验收合格的依据。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办理月结算手续,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供方应无条件及时清退该批货物,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按月结算。每月25日,供方凭送往需方工地的地材接收单据和相关税务发票,到需方物资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当月货款次月10号前支付95%,5%的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3个月时一次性支付完毕。若因业主原因导致计价款滞后,需方可适当延迟付款,但最迟不得超过60天。
七、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需方
1、每月初通知供方当月用量,以便供方及时备料,至少提前1天通知供方第二天用量。
2、及时组织验收人员验收。
3、及时支付供方货款。
4、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立即要求供方停止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