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以下称甲方):
承揽人(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利用自有的机械为甲方完成事宜,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的机械设备概况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证件是否齐全
操作人员
证件是否齐全
(注:设备应提供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行驶证、年检证件等必备证件,操作人员要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证、驾驶证等必备证件。)
第二条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及其工作期限
第三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提示:双方约定的结算报酬方式,尽量选择或换算成按工作量形式结算报酬;按台班或者按月计算报酬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单机定额产量。)
1、以台班(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形式结算报酬的,设备故障停机维修时间不计入台时,实际工作台班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具体结算方法为:
2、按月形式结算报酬的,实际工作期限从甲方签发验收(安装、调试)合格证书之日起算,至通知乙方停止工作时为止,具体结算方法为:
实际工作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照月报酬÷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相应的报酬。
3、按工作量形式结算报酬的,报酬为完成实物工作量元/(米、方、吨),具体结算时以甲方实际签认工作量为准;
4、以台班形式或者工作量形式结算报酬的,乙方因机械故障停机,应在小时内恢复使用或者及时调换同类型设备投入使用。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如果停机超过小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5、按月形式结算报酬的,甲方给予乙方天/月的设备保养期;乙方因机械故障停机,应在小时内恢复使用或者及时调换同类型设备投入使用。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如果停机超过小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甲方支付前5日内,乙方应开具与本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开票单位相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第四条机械设备运转记录签认
为明确乙方机械设备的运转情况以及乙方应得的报酬,由甲方编制《机械设备运转记录》和《机械派工单》,乙方操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机械设备进场前日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及其它具体细节;
2、负责对现场安全事项和任务的交底;
3、对于违章操作、无证操作和不服从管理的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通知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应立即派合格的人员到现场工作;
4、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报酬。
5、接受乙方委托代为购买机械用燃油及相关材料,费用由甲方从应付乙方的报酬中直接扣除;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完成机械设备的进场、出场、维修保养等工作,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确保设备单机定额产量;
2、负责操作人员和其他驻甲方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独立、自主完成承揽任务,禁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3、合理组织机械设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及时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4、及时提供机械设备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并负责办理机械检测和安全使用等相关手续;
5、妥善保管机械设备,为从事作业的机械设备购买相应的保险;
6、依法支付从事承揽工作的乙方工作人员的报酬;
7、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自身及他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8、乙方工作人员及其机械设备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9、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报酬并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支付报酬的,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遇到本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除外。
2、乙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4、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发票、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5、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