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封条查封正常经营企业账簿的失当性
查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经常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其对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书中 经济 财产 内容 的落实及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院封条查封正常经营 企业 会计 账簿的不当之处
(一)会计账簿作为企业的非财产物,不属于查封客体。《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同时还指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可见,《民事诉讼法》的本意是查封被执行人那些可以用来满足消灭债权的财产,对查封财产的范围和性质是有规定的。那就是从财产的性质上,该被查封财产应当是可拍卖、变卖、收购的财产。会计账簿虽然对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开展有重要的意义,是企业的核心物之一,直接关乎企业能否正常运转这样的重大利益,但会计账簿充其量也只是证明企业资产状况包括不动产、动产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