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就委托代理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代理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的 纠纷案(下称“该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阶段代理人。
2.乙方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以甲方签发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3.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起至代理事项完成为止。
二、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甲方应按“前期代理费用+后期代理费用”的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前期代理费用: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支付。
3.后期代理费用:计提基数*计提比例。
(1)计提基数:回收的货币资金减去甲方委托后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法官调查取证费、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以下统称诉讼费用)后的净回收额;如回收非现金资产的,代理费的计提基数为该资产评估值(或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价格)的80%减去甲方已支付的诉讼费用后的净回收额。
(2)计提比例:
计提基数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
计提基数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
计提基数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
计提基数在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
5000万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
(3)后期代理费用的支付时间:
收回货币资金的,支付时间为每笔资金到账后十日内;如为分期收回的,则分期支付后期代理费用。收回非现金资产的,甲方应在取得该资产所有权或对该资产可以实际控制后十日日内支付后期代理费。
(4)收回非现金资产,但乙方同意该资产变现后收取代理费的,则按照直接回收货币资金的代理费计提和支付时间支付。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无论该案件以判决、仲裁、强制执行、和解、调解、撤诉等任何方式结案或回收货币资金、非货现金资产,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并支付代理费用。
4.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3)种方式支付:
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
,包干;
免收办案费用,但因办案所需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5.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正规发票。如甲方系单位客户,则乙方开具发票不作为付款的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经收取的代理费应全部退还。
(2)代理期限内乙方所代理事项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或乙方继续代理已无实际追回任何财产的可能,甲方视为乙方无能力完成代理事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应该全额退还甲方。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相关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 须尽职勤勉,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每季度向甲方书面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在诉讼结案后,整理案卷,移交甲方一份存档,并提交结案报告。
(2)乙方应依法履行其代理职责,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则,依法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承诺对因越权代理或其他违法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并按《保密承诺》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