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释《〈2008) 17号
最商人民法院法释12008117号关于当事人对且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什权文书的内容有
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理受理问题的批复
直华人民共和国最商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陀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俩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
讼人民法院是再受理问是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市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有,自2008年12月26晶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组维在尔自治区商级人民法
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全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
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知识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直一十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
二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俩务人卫坦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全权文书依法
具有强制执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僵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也受理。但公证估权文书全有错误,人民法院坟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
公还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