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释《〈2008) 17号
最商人民法院法释12008117号关于当事人对且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什权文书的内容有
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理受理问题的批复
直华人民共和国最商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陀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俩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
讼人民法院是再受理问是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市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有,自2008年12月26晶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组维在尔自治区商级人民法
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全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
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知识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直一十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
二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俩务人卫坦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全权文书依法
具有强制执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僵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也受理。但公证估权文书全有错误,人民法院坟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
公还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关起民事诉讼
最商人民法院
OF二月-十二目
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引发的争议
一、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日,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 A 公司将其所有的进口
印刷机一台租赁给 B 公司使用,B 公司按月支付租金,月租金580万元,租期自2008年
3月1日起至2010年3月1日, 租金总价款1200万元,双方申请公证处就上述合同出具了
《县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合同签订后,A 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B 公司自2008年10月份之后开始拖欠租
金。鉴于以上情况,A 公司依据上述公证节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
后,A 公司依据该《执行证书》向C 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B 公司的申请书,C 法院审
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向 B 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如不履行,将
采取强制措施。转眼,半年的时间过去了,B 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C 法院也未采取
任何强制措施。无于,A 公司向5 法院的上一级法院D 法院提交了提级执行申请书,
要求D 法院执行或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在 D 法院受理后, 未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之
前,C 法院又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证书》系上 公司单方面申请取得,不具有强制
执行效力为由,向当事人下发了不予执行的民事裁定蔬。A 公司对此裁定不服,现已
申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所指《执行证书》是否需双方申请取得?
三、本案的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由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本案中,双方已申请公证处就租赁合同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
证书》,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之规定,其符合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有具备的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
价证券的内容; 《二)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节有关给付内容
无疑义:〈三)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懂行义务或不完全懂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
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且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亦在《联合通知》所规定的范围
之中。 因此, 双方就租赁合同要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符合规定,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根据《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第五条规定:“公
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懂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
发生:〔二) 债权人懂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懂行
的事实;三)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展行义务有无疑义。因此,公证处出具《执
行证书》时仅需审查上述内容,并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申请、同意,仅由债权人向公
证机关申请即可,,《执行证书》应具有强制执行力。
综上,人民法院出具不予执行的裁定显然是站不住肢的,其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依法
予以撤销。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案件延伸
针对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争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吾受理的
问题,实务中一直有如下几种不同观点:
《一)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的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持该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 因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公证证明文书,
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赁生效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同时并不排斥当事
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法律层面也并未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当事人不再享有诉权。对此,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当事人未选
择依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并不丧失胜诉权或程序上的诉权-
二) 对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