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LDHT--1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
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乙方(员工)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章 声明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体声明如下:
(一)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甲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负责完全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户籍证明、工作履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体检证明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乙方知悉,该等信息真实、有效是甲方同意签订本合同的前提条件。如该等信息中的任何一项存在虚假或不合法,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本合同,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2、乙方承诺其应聘时未患有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本合同,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3、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其他法律关系,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段订立本合同,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4、乙方保证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5、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 月____ 日止,共_____个月。本合同期满,双方未正式书面签约,则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乙方另行订立协议,特别约定服务期。如该服务期超过本合同的固定期限,则视为对本条款的变更,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至服务期期满时止。
第三条 试用期
(一)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___ 个月。
(二)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情形出现,即视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1、乙方的条件与甲方招聘简章、招聘广告中的职位要求不相符。
2、乙方在试用期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超过 天的;
3、乙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者隐瞒应当告知甲方的重要信息;
4、乙方未通过试用期绩效考核的;
5、在甲方提出要求的十五日内,乙方未能在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入职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无法办理。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担任________职务,工作地点为: 。
乙方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1、
2、
同时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前述工作岗位外,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乙方增加其他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乙方并同意对新增加的工作内容不要求甲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 因甲方业务位于不同地区、不同的地点,双方确认:乙方原则上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其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或委派或调动乙方至甲方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含**市以外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职务,并按新委派/调动/调整的岗位标准及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福利待遇。上述委派、调动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升职、平级调动、降职、工作部门的调整、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的改变,也包括虽然岗位或职位不变但工作职责或范围发生改变的情形。
双方确认,前述委派/调动/调整系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不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前述委派/调动/调整的内容适用于整个劳动期限内(包括本合同期满后的续期),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派/调动安排,并保证不以甲方的前述委派/调动/调整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同时乙承诺:如届时乙方不接受委派/调动/调整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乙方不能通过甲方的绩效考核的,视为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或对乙方重新进行培训。
第八条 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乙方若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条 本合同期内,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任职、兼职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务,亦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甲方同类产品、从事甲方同类业务。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
(1) 乙方每日具体的工作时间为:_____ 小时;
(2)乙方每周具体的工作日为:_____ 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二条如因生产(工作)需要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并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经甲方书面的要求或确认,否则视为乙方自行加班。乙方自行加班的,无权要求甲方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对加班产生争议时,乙方应提供甲方安排其加班的证据,否则,不视为甲方安排加班。
双方确认:甲方可能会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值班,该值班并不属于加班,乙方承诺不就此值班事宜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加班费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第十五条 甲方定期将乙方的通勤记录(含加班记录)汇总成表,并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记录以该通勤记录表的记载为准。如对通勤记录表的记载有异议,乙方必须自收到通勤记录表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完全认可通勤记录表的记载。
第十六条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带薪假期待遇,及相关政策福利。
第五章劳动报酬(税前)
第十七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由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八条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第十九条乙方试用期满后(无试用期则为入职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1 种工资方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实际业绩考核情况核定。乙方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基本工资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包含每月乙方全部工作时间内乙方付出劳动的全部工资(其中绩效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
2、计件工资。劳动产品单价标准为 元/件。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具体数额由甲方自行确定,在奖金发放给乙方之前,乙方对奖金没有任何权利,甲方不承诺必须向乙方发放奖金。如甲方发放奖金的,奖金中包括乙方的加班工资补偿。
双方确认,本合同无论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则以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为界限,在该日期之前甲方已经发放给乙方的奖金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索还;在该日期(含)之后甲方发放的任何奖金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索要。
第二十一条 乙方当月的劳动报酬由甲方在次月的 号足额支付(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对劳动报酬有异议,乙方应当自劳动报酬发放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确认甲方已完全结清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
第二十二条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丧假期间、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第二十三条 乙方因私请假期间,甲方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甲方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甲方仍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乙方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甲方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的,或者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劳动报酬中作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六章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社会保险无法办理或缴纳的,乙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甲方因此被公权机关行政处罚的,有权就经济损失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按法律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甲方根据法律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防护用品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如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工作,甲方应依法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甲方已明确告知其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进行的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章 劳动纪律
第三十八条 乙方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以法律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为准。本合同签订时,对于甲方现行的规章制度,乙方已详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保密条款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视为对本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履行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中的约束甲方和/或甲方员工的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产品技术(课程设计)、培训资料、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经验、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项目组成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劳动报酬、公司运作方法、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三)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泄露本章节所约定的及与甲方签订专项合同所约定的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或者使他人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方损失金额的违约金。
第十章 竞业限制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竞业限制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视为对本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执行甲方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开发的发明创造、作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培训教材、技术指导书等作品、技术秘密或者经营秘密,其权利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上述发明创造和作品等。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退职退休或离职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在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及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
第十二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四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四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乙方首先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无权要求甲方给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一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给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乙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或变更合同的;
视为欺诈成立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被查实向甲方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工作履历证明等)
2、乙方在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对工作有严重影响的疾病,未治愈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3、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处分、或者有吸毒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达到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