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离职后二年的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费支付方式为以下第 种:
(1)补偿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待办理离职手续时,由双方另行协商;
(2)经双方协商,补偿费金额为 元/月,该费用在补偿期间由甲方按月支付;
(3)经双方协商,补偿费金额为 元,该费用在办妥离职手续当日一次性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受聘于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且有竞争关系的组织,以及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无论在该组织中担任何种职务,无论全职或兼职,是否领取劳动报酬;
(2)保密义务人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3)保密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股权;
(4)保密义务人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雇用或为他人雇用公司的任何员工(该员工包括全体在职员工及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满三个月的无保密义务人员);
(5)保密义务人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公司客户中招揽业务;
(6)保密义务人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及离职后,不得侵犯、挪用、获取或使用其作为公司员工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或使用的任何知识产权;
(7)保密义务人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内,执行公司任务或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各种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公司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8)保密义务人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与其职务有关的工作记录及研究、发明、创作等有关的有形或无形的各种记录材料,都视为公司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