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加签未加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78号公告2004年第13号公告总署令第151号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向老挝柬埔寨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曼谷协定和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已正式实施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才能享受有关优惠由于香港的特殊地理位置中国内地特别是广东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很大一部份要经香港转运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对上述优惠协定项下商品的原产地证书加签未再加工证明一经香港转输中国内地优惠原产地证项目的商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1原产地证书2货物发票3联运提单4未再加工证明二申请人必须确保货物在香港逗留期间未作任何加工拆箱检验重包装及替换其他产品方合申请要求申请人请在货物到达香港两天之前向中检公司签证服务部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a据实填报之正本申请单b优惠原产地证书正本及影印件各一份c发票影印件d联运提单空运单影印件三中检公司将对货物进行随机抽查由我司派专员陪同中检官员到现场查货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四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需缴付签证费用如客户因提供假单证导致拒签所缴费用将不予退还五经审核查验通过后中检公司将在客户提供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正本上加盖未再加工证明并签字客户将凭此及其他文件向到货港中国海关申请关税优惠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ISTOCERTIFYTHATTHEGOODSSTATEDINTHISCERTIFICATEHADNOTBEENSEBJECTEDTOANYPROCESSINGDURINGTHEIRSTAYTRANSHIPMENTINHONGKONG六签证后客户如对其货物在香港中转时进行任何变更加工处理而导致未能享受中国海关关税优惠责任自负七附优惠国成员东盟成员国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曼谷协定成员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中国向老柬缅优惠老挝柬埔寨缅甸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巴基斯坦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