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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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未组织防火检查;
□3.未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未组织消防演练;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8.单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
□9.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1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2.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3.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
(公安派出所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