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合作协议书 BYHT-2013-
被挂靠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挂靠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单位名义参加新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设计与施工 项目的投标与施工工作,该项目金额为 万元,对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的资质与资料用作本合作事项以外的任何活动,乙方承诺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三、中标后,由甲方与建设方(总包方或用户)签订合同,乙方负责项目施工,与投标项目有关的一切法律、工程、商务等带来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验收证明材料等资料备案。项目实施完毕,维护工作由乙方承担。四、项目中标后,乙方成立项目工程部,任命工程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报甲方备案,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一切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收到建设方的合同款项后,乙方出具相应的票据给甲方,甲方在三日内转入乙方指定帐户。甲方提供相关的配合服务。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管理费及实际开支的费用。六、甲方与乙方均各自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全部资格和资质,并且各自保证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法律。乙方不得做有损于甲方商誉、形象、利益的事和行为。
10、乙方在合作期间,工程施工中由于乙方原因业主通知甲方到施工现场处理,每违反一次罚款10000元,并承担甲方到现场的各种费用;拖欠农民工工资,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次处罚10000元;被媒体曝光一次,罚款10000元;主管部门对甲方通报批评一次,罚款10000元;下欠材料设备款被第三方起诉的,一次罚款10000元;因欠材料款造成第三方到甲方办公地点闹事,一次罚款10000元;影响当地市场投标的,一次罚款50000元;可能发生的其他事情,酌情处理。
11、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法院冻结甲方的账户,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名誉损失费贰拾万元整,并承担被冻结金额资金利息(按五年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息)。
12、乙方按甲方要求加强劳务分包管理,在所有工程项目中标后,一律与有劳务资质的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不与单个包工头及自然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民工工资应按照国家劳动社会保障规定专款专用,并保证在当年年终足额兑现。一旦出现劳务纠纷事件,乙方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类名誉损失及经济赔偿,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为保证被挂靠人的利益,挂靠人保证被挂靠人免受因出具资质证明材料等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及损失,一旦发生索赔损失,责任全部由挂靠人全权承担,并赔偿被挂靠人一切损失。八、中标后,甲方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2% 的管理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