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委托培养研究生协议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丙方(委培生):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培养研究生。经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培养研究生姓名、专业
见下表:
姓名
性别
专业与学院
学制
类别
备注
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管理
1、委托培养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在校学习期间,按照乙方培养方案及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培养和管理,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和必修环节的学习,成绩及德体合格,并完成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由乙方颁发毕业证书并按乙方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2、委托培养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转户口,档案,人事关系,只转临时组织(党团)关系。甲方负责发放委培生的工资,书籍费,医疗费,各种补贴等费用。
3、丙方应遵守各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因各种原因作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时,由乙方做出决定,并将丙方的人事档案及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回甲方。丙方休学,延期或提前毕业、报考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三、委托培养研究生经费
1、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及我校关于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委托培养费。委托培养费标准为博士研究生¥ 元/年,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元/年,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 元/年,法律硕士(JM)¥ 元/年。
根据以上标准,甲方付给乙方研究生培养费每生每年¥ 元,共 人,三年共计¥ 元。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三年培养费一次性交付乙方,逾期不交按丙方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3、乙方开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