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潜水船及潜水人员合同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海上运输市场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施工单位: (简称甲方)
潜水船单位: (简称乙方)
一、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租用乙方船及潜水的人员,租用潜水组任务:主要承担水下工程作业。
二、租用潜水组共 组每组需配 人(包括潜水人员2人),潜水船组的交接地点为 港。
三、租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组月租费 元(包括潜水人员的津贴 元)租费每月结算一次。均由山东省海上民间运输管理处的票据,统一结算划拨。
四、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继续需要,应按期续合同,否则调回另行安排。
五、潜水组施工作业中的责任划分: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人员、潜水设备,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但因甲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作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一天者,按日扣罚租费 元。
3.潜水组在租期内,因天气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潜水作业,应照收租费。
4.潜水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擅离者,应追究责任,并按期扣出每组每日租费 元。
六、潜水组人员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安排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潜水作业必要的防护用品 等按照甲方的标准统一发放,潜水人员的食宿住地甲方负责安排。生活费用及粮食供应由乙方负责。
七、潜水作业人员的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