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等法律、法规,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一、甲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法规和总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2、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现场所有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和登记;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火灾危险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不接受培训、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以及经审查有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或清退出现场。
3、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现场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和各区域等各级别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对重点工种人员如电气焊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4、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用火操作前,须对乙方电气焊工作业人员以班组或劳务分包为单位进行用火操作交底,并开具当天用火证。
开具用火证人员必须由片区消防安全负责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代理应有书面委托;开具动火证时应严格把关,根据施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必须要求乙方和有关作业人员配备接挡工具,并在动火证上注明具体要求和措施。有洞内防水施工和火灾、易爆炸危险作业的,应停止各种明火作业。
5、负责对乙方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水作业及材料存储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检查。做到工程内不设置宿舍和住人,不做仓库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易燃可燃材料;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负责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内,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制定整体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7、定期召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会议,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部署做好防水施工、保温材料使用、机械设备(发电机、空调机等)安装以及装修等各阶段的防火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施工现场的有关消防安全问题。
8、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调用乙方的相关人员及物资。
9、积极配合各级消防监督检查机关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参与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法规和总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所属施工区域、生活区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组织及义务消防队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人员花名册及特殊工种的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在本施工区域内,尤其是重点部位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保证灵敏有效。
3、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火操作前,必须到各竖井消防负责人办理动火证,不得由他人代理。在操作中应确保施工周围作业对电气焊割产生的火花、焊渣有接挡和封堵措施,并避免与防水施工安装等易燃危险性作业同时交叉进行;要清除周围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用水,设专人看火监护。禁止非焊工进行电气焊操作。
4、负责对本单位在施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教育;进行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技能教育及演练。对施工现场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的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消防技术特性,经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在消防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5、按北京市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