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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斯文 上传于:2024-06-21
编号 年度粉煤灰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二〇 年 月 燃煤电厂在电力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粉煤灰既是污染源,又是可综合开发利用的再生资源。根据国务院[1996]36号文件关于环境保护和对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为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延长储灰场使用年限,降低输储灰成本,甲方研究同意将除灰系统接出建立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配套设备、设施和生产中排放的粉煤灰承包给乙方生产经营。 为进一步提高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创造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实现共赢、多赢并可持续发展。 一、承包范围 1、电厂灰库及储灰场的各类粉煤灰、渣及漂珠。除等级灰外的所有粗湿灰、渣及漂珠由甲乙双方共同开发或各自独立开发。 2、除灰系统接出建立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配套设备、设施(分选系统及装车系统)的运行、检修维护;等级粉煤灰的加工分选、运输(包括灰库至铁路专用线的短途运输)、装车、装袋等; 3、新增粉煤灰磨细装置的投资、建设、运行、检修维护;磨细粉煤灰的销售及物流等; 4、新增粉煤灰分选系统装置的投资、建设、运行、检修维护,分选等级粉煤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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