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008] 泰 量标 计 证字第 F15号
计量标准名称: 酸度计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46513107
申请考核单位: 肥城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组织机构代码: F5021565-8
单 位 地 址: 肥城市新城路036号
邮 政 编 码: 271600
联 系 人: 杨 连 增
联 系 电 话: 3226401
2011年 3 月 9 日
说 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4) 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复查时间和方式。
计量标准
名 称
酸度计检定仪
计量标准
考核证书号
[2008] 泰 量标 计 证字第 F15号
存 放 地 点
肥城市计量测试所天平室
计量标准
总价值(万元)
0.5
计量标准
类 别
√ 社会公用
计量授权
部门最高
计量授权
企事业最高
计量授权
前两次复查
时间和方式
2003年11月15日 书面审查
√ 现场考评
2008年2月22日 书面审查
√ 现场考评
测 量 范 围
(0-14)pH
不确定度或
准确度等级或
最大允许误差
U=0.02 pH
k=3
计量标准器
名 称
型 号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
准确度等级或
最大允许误差
制造厂及
出厂编号
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
末次检定或校准日期
检定或校
准机构及
证书号
酸度计检定仪
PHC-1C
(0-14)pH
0.0006级
呼和浩特
1000 07.6
12个月
2011/1/26
省计科院
C05-20110015
主要配套设备
玻璃电极
231
0-14
合格
上海
参比电极
232型
≤10
合格
上海
标准物质
GBM(E) 130070
合格
国标物中心
标准物质
GBM(E) 130071
合格
国标物中心
标准物质
GBM(E) 130072
合格
国标物中心
环
境
条
件
及
设
施
序号
项 目
要 求
实 际 情 况
结论
1
温 度
(23±3)℃
25℃
合格
2
湿 度
不大于85%RH
70%RH
合格
3
4
5
6
检
定
或
校
准
人
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事本项目年限
文化
程度
核准的检定或校准项目
资格证书名称及注册编号
发证机关
张建萍
女
55
17年
中专
酸度计
F10
泰安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