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合同甲方雷州市乌石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蔡德广乙方蔡德富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双方本次修缮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决定对乌石镇中心小学教师工作用房后院地板排水沟及加建楼梯间拆花坛等进行修缮乙方同意进行修缮第二条甲方保证其有权对上述房屋进行修缮第三条修缮的具体各部分以及对修缮方式和标准的要求如下1对教师12套工作用房铺设地板砖墙体粉刷腻子王总面积平方米总造价为84000元2铺设后院地板面积平方米总造价为30000元3排水沟长150米总造价为20000元4加建楼梯间2间总造价为8000元5拆除花坛含用混凝土填平2000元第四条乙方本次为甲方的进行修缮的时间为自2009年4月6日起到2009年6月25日止第五条本次修缮的费用为1444000元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48000元在本次房屋修缮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尾款96000元全部付清第六条本次修缮的原材料均由乙方全权采购并由乙方来负责提供但甲方有权监督其使用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第七条双方约定由双方代表来进行本次修缮的验收工作第八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3日内让乙方进场工作并协助乙方进行与修缮有关的工作第九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本合同只有在发生了以下三种事情之一后才能变更1双方同意变更并达成书面的协议2有关政府机关的种种行为使本次修缮的行为必须修改3不可抗力的情况使本合同必须修改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发生以下事情方可终止1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达成了书面协议2有关政府机关的种种行为使本次房屋修缮行为不能进行3不可抗力的情况使本合同必须修改第十二条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30日内双方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并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乙方签字200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