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少数审判人员在邮寄送达时只把挂号信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附卷,而没有回执。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对邮寄送达进行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邮寄送达必须以回执作为送达的依据。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邮寄送达的情况。部分办案人员为图省事、省时、省心而把法律文书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通过邮局发出,不管收件人是否收到法律文书,把一个简单的挂号信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作为送达的依据附卷完事。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送达起不到应有的法律效力。因为挂号信收据和特快专递收据只是一种邮寄证明,只能证明邮寄人把邮件通过邮局寄出,但不能证明收件人已收到该邮件,受送达人是否已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邮寄送达不能仅以此为凭,对邮寄送达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1990年邮电部《关于法院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在邮局办理邮件回执业务时,应到邮局交纳回执邮件资费。因此,笔者建议,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进行邮寄送达时,不宜仅以挂号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作为送达,而应到邮局办理回执业务,以回执作为送达回证入卷。这样,即使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要求,又确保所送达的诉讼文书能够为当事人所签收,达到送达的法律效果。
审判实践中,少数审判人员在邮寄送达时只把挂号信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附卷,而没有回执。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对邮寄送达进行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邮寄送达必须以回执作为送达的依据。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邮寄送达的情况。部分办案人员为图省事、省时、省心而把法律文书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通过邮局发出,不管收件人是否收到法律文书,把一个简单的挂号信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作为送达的依据附卷完事。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送达起不到应有的法律效力。因为挂号信收据和特快专递收据只是一种邮寄证明,只能证明邮寄人把邮件通过邮局寄出,但不能证明收件人已收到该邮件,受送达人是否已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邮寄送达不能仅以此为凭,对邮寄送达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1990年邮电部《关于法院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在邮局办理邮件回执业务时,应到邮局交纳回执邮件资费。因此,笔者建议,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进行邮寄送达时,不宜仅以挂号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作为送达,而应到邮局办理回执业务,以回执作为送达回证入卷。这样,即使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要求,又确保所送达的诉讼文书能够为当事人所签收,达到送达的法律效果。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采取挂号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民事诉讼法》及《意见》中有关挂号邮寄送达的规定都比较简单。近年来,一些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了质疑。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对规范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行为具有参考价值,但该司法解释是根据民事审判实践作出的,邮政机构以人民法院专递方式为人民法院邮寄文书的方式不能当然适用于行政机关挂号邮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另外,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这一规定也不能当然地适用于行政执法活动,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及行政解释另有明确规定。
因为,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进行的裁判,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供或不提供送达地址、签收或者拒绝签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公平合理的。然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要求行政相对人就自己未能准确及时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拒绝签收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防范行政执法风险,规范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的挂号邮寄送达,笔者提出6点建议。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主要限于采取邮政普通挂号邮寄、邮政双挂号邮寄、邮政特快专递(即EMS)方式。重大案件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确认。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