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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气伤尽 上传于:2024-05-30
加 盟 协 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Herlenar”系列饰品在                           (商场)经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法律地位: 1、 甲方是“Herlenar”商标在中国的注册者和拥有者。 2、 乙方应具有法律上的独立签约人资格,并以自身名义及帐户购销经营。尊重和维护该品牌声誉,成功地在如上商场推广该品牌产品。主动向甲方介绍有关商场经销状况(包括柜台相片、商场协议、促销活动等)。 3、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如上商场经销“Herlenar”品牌项下发饰、丝巾、新潮首饰、太阳镜、阳伞、梳等饰品系列,乙方同意遵守并履行所有有关授权协议。 二、 甲方同意对乙方授权的条件: 1、 乙方需具备相当资金实力和商场营销能力,保证有能力进入相应商场设立专柜或联销,并能达到一定销售额。 2、 甲方实行款到发货的政策,乙方须配套齐全品牌各系列产品进入以上商场销售,保证品牌的完整性,并严格遵守零售指导价标准,不得随意涨价或降价销售,进货格是零售价的25%。 3、 乙方首批进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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