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买卖合同书
立合同书人
买方:
卖方:
兹因买方向卖方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方占有使用,但买方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方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卖方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方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 (处所)。买方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卖方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方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方负担。
(五) 买方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方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方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方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方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 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方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卖方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方仍未清偿时,买方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卖方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方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方应按卖方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方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卖方。
七、 就本合同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方不协同卖方办理登记,任凭卖方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卖方的一切损失,买方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 卖方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方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