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买卖合同书
立合同书人
买方:
卖方:
兹因买方向卖方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方占有使用,但买方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方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卖方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方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 (处所)。买方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卖方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方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方负担。
(五) 买方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