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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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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风吹南风归 上传于:2024-05-26
劳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项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1.1 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 )。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1.2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试用期工资见录用通知函。 1.3 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甲方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根据规定办理交接工作手续。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 2.1工作职位或岗位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的职位(或工作岗位)为 ,具体职责见甲方的“职位描述”;乙方的工作地点位于 ,甲方可以安排乙方长期或短期出差,也可以因工作需要,借调乙方至其他单位工作,不视为对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调整乙方的上述工作岗位;甲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经营或工作上的需要,调 整乙方的上述工作岗位或地点。上述工作岗位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的改变、升职、平级调职、降职等,也包括虽然职位或岗位不变但工作内容、职责或范围改变的情形。 2.2工作任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超越甲方所赋予的权力行事。 2.3乙方义务 乙方应诚恳、勤奋地为甲方工作并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履行所在岗位职责; 在工作时间内,确保自身的工作达到甲方为其规定的岗位职责标准;同时,如工作 上有需求时,还应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本岗位工作以外的临时性工作; 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 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3.1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作时间制度。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当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位发生变化时,甲方可根据变化后的岗位或职位需求,直接调整乙方的上述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时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3.2如有工作上的需要,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并依照国家及甲方有关制度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3.3 乙方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或批准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其所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任何报酬。 四、劳动报酬 4.1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应按公司规定的发薪日按月以货币、银行转账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工资。订立本合同时,乙方的工资标准按甲方工资制度以及相应的职务(职位)政策确定。乙方的初始工资标准及相应福利标准见双方签字确认的由甲方发给乙方的录用通知函;双方签字的录用通知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之一。 4.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的工资(标准)中已经包含了国家或政府规定的各类补贴、津贴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职位(或工作内容)的调整情况,或者甲方的内部工资政策或制度等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这种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乙方的工资标准。 4.3甲方可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对乙方工作状况的综合评价,酌情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奖金、甲方单位自行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或其他劳动报酬。支付的具体数额、条件和形式由甲方确定。 4.4 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或扣除下列费用或款项: (1)乙方从甲方取得的个人收入之个人所得税; (2)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福利之个人应付部分。 (3)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代扣项目(如:水费、电费、通讯费、物业费等)。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1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并按时足额缴纳。 5.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甲方保证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医疗费和疾病救济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3乙方因工(公)负伤,须在4小时内向甲方报告,甲方及时组织救治,并按规定乙方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赔偿,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5.4乙方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或救济费等,一次性发给直系亲属,按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5.5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或救济费,一次性发给直系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5.6乙方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法定福利外,还可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享有其它福利。 六、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6.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6.2 甲方依法制定或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通过向乙方提供书面文件、会议或培训、电子邮件、张贴通知等方式向乙方公示。 6.3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6.4 因乙方过错或违纪行为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7.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保证乙方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为其完成本合同规定之义务、遵守本合同和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条件。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7.2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则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均在甲方有关劳动保护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内部文件中规定,乙方可查阅。无论乙方是否查阅,本合同签订后,均可视为甲方履行了告之义务。 7.3如果甲方的上述防护措施未达到有关要求,乙方可以向公司有关部门或本公司工会及时反映。另外,甲方给乙方配备的防护用品或设施,乙方必须要按要求佩带或使用。 7.4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审阅过7.2和7.3条款中的内容,并完全了解且接受上述条款所表达的法律含义。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8.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8.2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 8.3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6 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8.4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8 如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乙方有本合同第8.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本合同8.3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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