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协议书
本协议的投资方分别为: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一致认同,乙方作为新的投资人与甲方共同经营天津市鑫利泰工
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
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
定,特订立本协议。各方按如下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陆佰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
乙方根据公司建设厂房、采购设备的进度以及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情况适时的向公司注入以上出资。
乙方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依上述两项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条 入股及股份的转让
依法履行了法定入股程序后,方视为乙方业已入股,成为公司股东。乙方转让股份,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三条 股东(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依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 依据60%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
3 对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公司经营利润不享有任何权益、对营业损失及债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后,若由于公司清偿乙方成为股东之前的债务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和业务工作。
5 应按本协议书之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条 承诺
甲方承诺,天津市鑫利泰工贸有限公司系合法注册,现依法经营的合法公司,否则,向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