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槿年也是你余生都是你 上传于:2024-06-23
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存货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保管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货物储存于乙方仓库,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的入库、出库、储存、保管服务等事宜,双方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地点、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价值等。 货 物 存货地点 规 格 数 量 质 量 包 装 价 值 备注: 第二条 货物所有权的归属 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对其储存于乙方仓库的所有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任何情况下乙方对上述货物均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第三条 仓储费用标准和发票 1.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入库货物的仓储费用标准为每吨 元/天,上述费用标准包含了入库费、出库费、仓储保管费等所有服务的费用,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根据每批到货的不同,双方另行约定费用标准。) 2.上述仓储费用甲方双方于每月 号前(或每季度的最后一天)结算确认,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仓储费用结算单和发票后 个工作日(或天)内足额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 (1)甲方开票信息:选择第 项,①普通发票;②增值税发票。 甲方全称: ; 地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税 号: ; 对账联系人: ,联系电话: 。 (2)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 户 名: ; 账 号: 。 第四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及服务范围 1.乙方须应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货物的仓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入库、出库、保管等。 2.乙方保证其对货物的仓储地点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乙方应为甲方的货物提供专用仓储区域 ,该专用仓储区域仅供甲方的货物存放,专用仓储区域平面图详见附件。 4.乙方保证其具备专用于储存和保管的必要仓储设施和设备,及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仓库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仓储相关的各项证照、资质证明等资料。 第五条 货物的入库和验收 1.甲方应在货物入库前向乙方发送《入库通知书》,通知乙方做好接验货准备。如货物运达乙方仓库时乙方尚未收到任何甲方的相关到货信息,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2.如仓储货物为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甲方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或者储存前事先书面声明,并提供必要的数据,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仓储货物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运送到库,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数量及时有效的接收货物。 4.甲方向乙方入库的仓储货物应为包装完好、外观无污损、无淋湿(包装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如没有以上标准的,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货物入库时,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进行现场验收。货物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应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者货物上无标记的,以甲方提供的货物资料为准,甲方应保证货物资料的真实性。 6.货物的验收期限为 个工作日(或天),验收货物期限自货物送达乙方之日起计算。如发现入库货物与货物《入库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符,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也应及时给予乙方明确的处理指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货物入库后,乙方应当场向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货物接收单》。待验收后,乙方应按验收结果向甲方出具《进仓确认书》。《进仓确认书》由甲方提供,乙方根据实际验收情况确认后传真方式回传,并于 将《进仓确认书》正本提交甲方。《进仓确认书》后附样本,须加盖乙方授权确认的印章和联系人签字。 第六条 货物的保管条件和要求 1.仓储保管条件:乙方应根据货物情况和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且安全可靠的仓储条件。 2.仓储保管要求: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妥善仓储保管甲方的货物。 (1)对于入库的所有货物,乙方须确定储存于约定的专用仓储区域,不得与第三人的货物混同存放; (2)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甲方的货物在仓储过程中发生损耗; (3)建立科学、严谨的仓储保管制度,对于货物的接收、储存、放行三个环节派专人严格监控、把关; (4)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和货物库存清单报表,及时与甲方核对库存账目,报告货物动态,及时准确提供货物接收、储存和放行报表; (5)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消防管理规程,规范操作,保证甲方货物的安全; (6)应对甲方派出的盘库人员的工作,应积极配合、协助和支持; (7)应定时对仓储货物进行检查,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甲方。 3.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甲方应当在向乙方发送《入库通知书》时一并书面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违反前款规定的,乙方可以拒收甲方的货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发现甲方的货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情况的,危及其他仓储货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甲方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乙方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货物的出库 1.货物出库时,乙方应凭甲方出具的《出仓通知单》并按《出仓通知单》上载明的提货车号或提货人、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以及其他载明条件办理出仓手续。《出仓通知单》应盖有甲方专用于发货的印章,及甲方授权的发货人的签名方为有效。乙方负责办理出仓的人员见到上述《出仓通知单》后,应核实甲方印章、发货人签名是否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专用于放货的印章及甲方授权的发货人的签名一致。经确认印章和签名一致后,乙方方可按《出仓通知单》办理货物的出仓手续。 2.甲方应将《出仓通知单》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乙方发送。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出仓通知单》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传真件发出后 个工作日(或天)内将《出仓通知单》原件交与乙方。 3.若甲方不办理货物出仓而直接将仓储货物转移给第三方的,乙方应凭盖有甲方专用于发货的印章及有甲方授权的发货人的签名的《货权转移单》将货权转移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4.如遇节假日等甲方无法提供上述书面出仓凭证且需要办理出仓手续的,乙方应凭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授权的发货人员的手机短信通知,按照短信内容中的收货人、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以及其他载明条件安排出仓,但甲方应于出仓后 个工作日(或天)内将本次出仓所需的《出仓通知单》正本补给乙方。 5.乙方应保存提货方《提货签收单》正本,并在甲方要求时将该《提货签收单》交给甲方。如是甲方不办理货物出仓而直接将仓储货物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乙方应在货物出仓后 个工作日(或天)内向甲方反馈货物出仓情况。每个月前 个工作日(或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报送截至上月月末的书面库存确认报表。 6.货物出仓作业时乙方应尽小心谨慎,精心操作,以避免损毁货物。如遇货物有货损、货差、水湿、污染等情况时,乙方应做好货物的货损、货差、水湿、污染等记录,同时积极采取防止状况恶化的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7.若提货方因货物品质或数量异议等原因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若提货方未在甲方向乙方通知的指定期限内提货,乙方应最迟于该期限届满的次日通知甲方。 第八条 货物保险 本合同项下货物由甲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承担保险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保证《进仓确认书》、《出仓通知单》、《货权转移单》和《提货签收单》所载信息的准确性,若货物实际状况与乙方确认的上述凭证所载信息不符,乙方须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 2.在货物储存、保管期间,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操作、保管和储存货物的,造成货物发生损坏、灭失、变质、损耗、短少和污染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同时乙方应及时将货物的损坏、灭失、变质、损耗、短少和污染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甲方因知情不及时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任。 3.储存期间,因乙方保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因甲方的仓储货物性质、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货物变质、损坏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在货物的储存期间,货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如果货物出现损毁、灭失、等情况的,则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5.如乙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合同约定,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及违约金。 6.乙方保证其仓库内所有货物均为特定化管理,且任何对甲方货物的私自处分、质押等都是无效的。 7.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甲方同意:在甲方未能及时支付仓储费用的情况下,乙方可自甲方违约日起留置甲方存于乙方仓库的全部货物,直至甲方付清全部仓储费用止。且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及违约金。 8.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 9.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差旅费、通讯费。 10.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2)利息、违约金或损失赔偿;(3)仓储费用。 第十条 合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可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该修改和补充应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确认,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方生效,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双方产生争议或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确认:因解除合同或争议解决,需向对方送达解除通知或诉讼(仲裁)文书的,可按以下联系、地址信息送达: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该等送达按以下方式确认: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向对方确认的电子邮箱发出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以快递方式寄送的,则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则传真发送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上述联系、地址信息的变更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以原联系、地址信息方式向对方发出的解除通知或诉讼(仲裁)文书,仍视为送达。 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如合同到期双方均无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双方同意按原合同条款约定继续执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一方有异议,可另签新的合同。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为有效文件,但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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