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 久X 服务 〈以下简称“本项目”) 。
2、乙方可能获悉与本项目相关并对甲方或相关方具有商业价值的某些秘密
信息。
经友好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甲方" 包括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代理人、
董事及雇员.“乙方"包括其为履行本协议项目工作相关的控股公司、分支机构、
子公司、关联公司、代理人、董事及许员。“相关方”是指本项目合作方,本项
目合作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代理人、董事及雇员,本项目合作方
和甲方聘请的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代理人、董事
及雇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述“秘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信息,乙方对秘
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 、甲方或相关方以书面形式披露的并在披露时标注为“保密”的信息;
2、甲方或相关方以任何其他方式披露的并在披露时明确说明所提供的信息
是秘密信息的信息;
3、傅据常理判断应当属于秘密信息的信息。
第三条 甲方或相关方如未做书面的相反说明,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传
真、电话、电子邮件、邮政快递、速递、挂号信、当面递交、当面告知等方式向
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内容和特征的信息均受本协议的约束,该等
信息可以是记载于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软件、纸张、样品、
仪器设备或任何其他载体之上的数据、模型草案、技术、方法、计划和其它任
何信息,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属于秘密信息,因而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1、乙方获悉之前已经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2、在收到甲方或相关方提供的秘密信息之前已通过合法渠道获悉的信息-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其所获得的秘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复制、发布或以其它形式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将采取与保护自身秘密信息同
样谨慎和严格的措施,保护申方或相关方的秘密信息(但不得低于合理的保密级
别)
2、秘密信息只能用于本协议“鉴于”条款所约定的目的,任何将秘密信息
用于其他目的的行为均被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3、除乙方的与“鉴于” 条款所述工作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外,不
向任何人士披露任何秘密信息;
公 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 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
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信息-
5、不论乙方工作人员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该项目,都不得利用甲方的秘密
信息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 服务。
6、每一位可能获悉秘密信息的乙方控股股东、董事、雇员或代理人也将受
本协议的约束。
第六条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向任何第三方分发、披露或散布秘密
信息,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给甲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
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将秘密信息用于本协议“鉴于”条款所约定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有权获得乙方因使
用秘密信息所获得的一切收藏,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如果乙方的股东、董事、雇员或代理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或相关方
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