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试用期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试用期劳动报酬的规定有:
1)有关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有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与福利
社会保险与福利
试用期中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但是其他福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确定。
住房公积金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0条、第83条;
2.《劳动法》第72条;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
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例:
2009年12月31日,孔某某到某公司审计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限至2010年12月30日,月工资为3,600元。合同还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2,880元,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及周六上午。2010年4月30日,孔某某向某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孔某某在某公司处工作期间,月工资均按2,880元发放,某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后孔某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裁决后,孔某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孔某某在某公司处工作期间每周六上午均正常上班,合计加班时间8天。庭审中,某公司同意支付孔某某周六加班工资2,515.86元。
一审法院认为;
1.孔某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法律规定,某公司应按月工资3,600元向孔某某支付试用期一个月后的全额工资。考虑到双方订立合同时孔某某即明知周六上午加班的事实,结合孔某某月工资水平高于本市平均工资水平的事实,确认某公司对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孔某某工资加付50%赔偿金。孔某某主张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某公司理应依法为孔某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3.某公司同意支付孔某某周六加班费2,515.86元,应予确认。孔某某主张延时加班未能举证,不予采信,对孔某某以其2010年4月工资实为同年7月发放为由主张加付赔偿金的请求,考虑到某公司已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的违法行为向孔某某加付的适当的赔偿金,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5. 孔某某系自愿递交辞职报告,故对孔某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某公司支付孔某某未足额发放的工资2,160元[(3,600元-2,880元)×3个月],并加付赔偿金1,080元(2,160元×50%);
二、某公司应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为孔某某补缴2010年1月至2010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期间的利息和滞纳金由某公司承担;
三、某公司支付孔某某休息日加班工资2,515.86元;驳回孔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