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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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蔓延 上传于:2024-06-21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缴纳出资期限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一般自章程签订20年) 货币 例如:2038年12月31日前 货币 合 计 3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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