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甲方公司住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乙方局公司住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双方于199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于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