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加工合同 编号: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储存沥青,提供沥青供改性加工事宜达成合同约定如下。
一、保管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仓储费、加工费、储存方式、储存地点、出货时间、违约金等:
保管物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仓储费
总金额(大写):
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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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150元/吨/3个月
出货时间甲方提前24小时通知,每次出库不少于50吨,通知加热后甲方又不出库的,甲方支付乙方加热费两千元
违约金为合同总额10%
储存方式为罐储
储存地点:乙方厂区(富源南路一号)
加工费为:360.00元/吨(不含SBS)920.00元/吨(含SBS)加工量以出库单为结算依据
备注:入乙方库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入库后15天内加工改性沥青出货的部分免收仓储费
三、的技术标准:甲方交给乙方存储的沥青,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提供发货厂名、厂家合格检测证、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