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加工合同 编号: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储存沥青,提供沥青供改性加工事宜达成合同约定如下。
一、保管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仓储费、加工费、储存方式、储存地点、出货时间、违约金等:
保管物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仓储费
总金额(大写):
沥青
#
吨
150元/吨/3个月
出货时间甲方提前24小时通知,每次出库不少于50吨,通知加热后甲方又不出库的,甲方支付乙方加热费两千元
违约金为合同总额10%
储存方式为罐储
储存地点:乙方厂区(富源南路一号)
加工费为:360.00元/吨(不含SBS)920.00元/吨(含SBS)加工量以出库单为结算依据
备注:入乙方库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入库后15天内加工改性沥青出货的部分免收仓储费
三、的技术标准:甲方交给乙方存储的沥青,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提供发货厂名、厂家合格检测证、槽车回空站名。入库时双方可取样备查,出库前质量由乙方负责,出库后由甲方负责,出库前甲方可对质量进行检验,未检验视为对质量无异议。入库前如双方对质量、数量有异议,现场共同检测。若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可拒绝存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承担因不能卸车给乙方带来的铁路延时费等费用。
四、进库:甲方发货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作好准备,甲方如未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可拒绝收货。造成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进库每批次5个车皮。
五、计量:甲方委托储存的货物,以甲方发货单位原称重单据及车牌号核对卸货为准,出库时乙方以甲方进仓重量为基数减去5‰比例合理损耗后计算出库重量(公式为:出库数=进仓重量—(进仓重量*5‰))。
六、付款方式:仓储费付款方式按以下列第 项履行;加工费付款方式按下列第 项履行:
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全部仓储费。
2、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 元人民币的定金到乙方指定账户,收到定金后乙方按约定提供服务,甲方再于 本期末或本期最后一批货物出库前 支付 尾款 到乙方指定账户结清款项。
3、付款方式约定为: 。
七、(加工条款)甲方提供的沥青必须是70#、90#、100#中的一种,改性沥青指标应符合:
软化点:大于65℃
针入度:55-75(0.1MM)
老化前延度:大于20CM(0.5℃)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各项费用损失的本金、利息。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壹式__贰__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的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自动失效。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存货人)
特别申明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