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品位分类,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两种分类方式互有长短。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两种分类方式有相互兼容融合的发展趋势。
本条指出:“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明确了职务、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即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并吸收品级管理的合理因素。可以说,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职位分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置。本法分别在第十四条、十八条作了规定。
分类必须符合标准的统一性与类别的排他性原则,必须能够涵盖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