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姓 | 吴维强
名;
来信内容。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吴继强,男,1973 年9 月 20 日生,汉族,安福具人,务农,住江
西省安福县察塘乡株木江村谷陂 8 号〈并村前是赛十乡田心村二组) ,身份
证号 362429197309203819, 联系电话,0769-84822729( 东莞) ,015817731945
《东莞) 。
申请人;, 曾建峰,男,1966 年5 月 29 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务农,住址
同上,身份证号,362429660529381,联系电话,13257962190〈务工处) ,,
被申请人, 朱绍〔少) 球〈求) ,男,约 55 岁,汉族,安禄县人,务农,
住江西省安福县究塘乡株木江村谷及。
被申请人,朱圣球,男,约 50 岁,其它同上,系朱绍〔少) 球的二第
被申请人,朱业球,男,约 4 岁,其它同上,系朱绍〔少) 球的四前
被申请人,朱飞球,男,39 岁,其它同上,系朱绍〈少) 球的五弟。
被申请人,朱兵红,男,约 17 岁,其它同上,系朱绍〔少) 球已去世的三
弟朱付《窗) 球之子。
请求事项
撒销二申请人的安府林证字[20061第 1403060003 号林权证和五被中请人安府
宁证字[20061第 1403060015 号林权证,并对二申请人和五被申请人相邻的上
加 (场) 屋和下四 〔场》屋山场重新勾图,再另行实事求是地确权和颁发林
权证。
事实和理由
2008 年8 月 28 日,中请人吴继强提交 《申请》《〈见附 1 要求批准在自家
上四(风)屋自留山山场上采伐杉木用于建房。有关部门要中请人吴继强出具
《林权证》,申请人吴继强才发现 2007 年所发到二申请人母亲吴叫英手上
的 2006 年 11 月13 日安府林证字[2006]第 14030600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困权证》《见附 2) 登记表中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利人和使用权利人部分没有
记载二申请人的名学。二申请人立即先后向株木江村委、窦塘乡政府、安福
县林业局和安福县林改办反映,并递交《关于要求终止张叫万非法承包合同
并将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还报告人的报告》 〔见附 3》,在与安福
县林改办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一起勘察山场处理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纠纷中,二申请人又发现自家上四 《场) 屋自留山山场林权证后所附
G一50一3一(人4) ,14一(537) 图幅多图错误,少色了约 60 余南山给二申
请人。
1983 年4 月 15 日,安福县人民政府颁发《福》留证字 20831 号《江西省安
福县自留山使用证》《见附 4) 给二申请人的父亲曾光后,山场座落及小地
名是上四(寺)旦,东至中心岭介,南至大江,西至和田擒背,北至其田岭背-
同年,安福县人民政府颁发《福) 入证字 20830 号《江西省安福县自留山使
用证》给被申请人朱绍《少) 球〔求》 和朱高云 (朱商去已故,由儿子朱圣
球、朱业球、朱飞球和孙子朱兵红继承) ,山场座落及小地名是下四(场)屋,
东至林场对门坑心, 南至大江, 西至小中心岭介, 北至陂田山项: 另颁发(福)
留证字 20829 号《江西省安福县自留山使用证》给第三人朱少求,山场座落
及小地名是林场对门,东至金柴坡坑心,南至大江,西至林场对门坑心,北
至严坑山项。这有 1983 年田心大队二生产队第 7 页《公社自留山证登记表》
《见附 5) 予以证实。这证实整个四(场)屋山场,东至林场对门坑心,南至大
江,西至和田堆背,北至及田擒背及臣田山顶,只有一个主峰是腑田山项;
上四(掏)屋和下加(声)屋的分界线是中心崔介。下四()旦面积小而称分界线
为小中心岭介,且其北至界址仅是陂田山项〈也即主峰》。四(场)屋山场东
面与林场对门山场相邻,林场对门山场滞大江与南面的林场喇江相对.
二申请人一直在广东等地务工十余年。2005 年开始林改时,二申请人也没有
被通知回家参加林改,没有在指界与五第三人相邻的下四(志)屋山场搂界登
记短表》上签字。而林改期间,第三人朱少球的长子朱星红任村民小组组
长。 安福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二申请人的安府林证字[2006]第 1403060003 号林
权证〔色图, 图晒号 G一50一(64) ,14一57) ) ,使二申请人的上四(押)
屋山场北面界址变成了 1983 年所颂 20831 号自留山西向界址的"和田岭青",
无形中将南起大江北至陂田擒背东至中心岭介的近三分之二面积达 60 余直
的山场遗失了,被勾划到五被申请人的下思(场)屋山场,二申请人自留山东
至的中心岭介变成了坑心,完全与 1983 年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