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租赁合作合同
上海泽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合同编号:1104A
产品租赁合作合同
甲方:上海泽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甲方所提供租赁给乙方的合同产品及其所有配件均必须为厂商原厂产品,在中国大陆属于合法销售产品并享有厂商提供的正常维修服务及技术支持;
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乙方所需要的产品品牌和型号,甲方应告知乙方相应的产品市场价格,如乙方接受甲方报价并要求甲方提供,则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供乙方所需要的产品及相关附件,甲方负责设备送货,乙方负责租赁物回收的运输工作;
乙方收到产品时应核对租赁产品型号、产品完好程度,确认无误后,需在双方确定格式的产品签收单(格式见附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在当天传真给甲方;
如甲方提供的产品有功能、操作、软件上的问题,乙方应在签收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提出,如果在合同产品交付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向甲方发出相关的通知,视为合同产品已验收合格;
乙方在返还合同产品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返还的合同产品时核对产品型号、产品完好程度,确认无误后,需在相应单据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在签收当天传真给乙方;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本着爱护设备的原则,不得私自改装、拆卸产品,如因乙方不当操作导致产品损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报价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经甲乙双方协商,租赁期间从合同产品送至乙方并乙方签收当天起,至甲方收到乙方返还的合同产品并签收当天为止,国定假日照常计费,租赁期为一周以内,日租金为甲方提供的相应产品市场价格的5%,租赁期为一周以上二周之内的,日租金为甲方提供的相应产品市场价格的3%,租赁期为二周以上三周之内的,日租金为甲方提供的相应产品市场价格的2.5%,租赁期为三周以上四周以内的,日租金为甲方提供的相应产品市场价格的2%,租赁期为四周以上的,日租金为甲方提供的相应产品市场价格的1.5%;
甲乙双方协商的结算月为当月26日至次月25日,甲方应根据双方实际发生的租赁情况,在每月的25日向乙方出具该结算月的费用发票,乙方在收到费用发票后应在3个工作日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租赁费用;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在租赁关系发生前,应向甲方支付押金 万元,乙方每批次的租赁设备总价值不得超过押金总额,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