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装修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
办公处所:
签约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办公处所:
签约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厂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厂房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内容及做法(厂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预算表)。
(三)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四)工程期限_______,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五)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厂房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提供:
(一)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工业厂房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工业厂房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大写)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 发包人义务
(一)开工前_____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二)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三)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四)不拆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五)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厂房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六)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 承包人义务
(一)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二)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三)保护好原厂房内的陈设,保证厂房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四)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 质量要求
(一)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二)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三)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四)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付款方式
(一)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 %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__ %;当工期进度过半(__ 年__ 月__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__ %。剩余__ %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甲方付清工程价款,详见本合同附件《厂房装潢工程结算表》,乙方开具统一发票,向甲方办理移交及发放装潢工程保修卡,详见本合同附件《厂房装潢工程工程质量保修卡》。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二)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详见本合同附件《厂房装潢工程工程项目变更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三)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 %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在厂房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八条 工程工期
(一)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__ %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___%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___ 元。
(二)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三)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四)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五)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九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质量验收,详见本合同附件《厂房装潢工程质量验收表》,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二)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七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三)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