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卫 生 部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 74 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卫 生 部 部 长 陈 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一○年五月十日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