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卫 生 部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 74 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卫 生 部 部 长 陈 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一○年五月十日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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