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奖惩制度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各社团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将定期进行优秀社团的评选活动。评选为优秀社团的组织下一学年度将获得校团委的重点支持和指导。
第二条:对社团联工作提出有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或成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评定优秀社团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对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并弄虚作假或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对负责人进行批评,并通报其院系,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团将予以解散,其直接负责人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报校有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的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六条:对违规社团及负责人的处理:
(一)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
(二)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负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其院系;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协会活动。
第七条:由各学生社团制定的处罚原则报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的,社团有权使用,但具体处罚意见须报社团联合会同意。
第八条: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切实加强社团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任何人不得以社团的名义为个人谋私利,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通报所在(院)系给予处分,甚至记入档案。
细则
一、奖励制度
(一)根据各社团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将定期进行优秀社团的评选活动。评选为优秀社团的组织下一学年度将获得校团委的重点支持和指导。
(二)对社团联工作提出有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或成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评定优秀社团的依据之一。
二、惩罚制度
(一)惩罚措施(由轻到重排列)
1、批评警告
2、严重警告
3、通报批评
4、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5、取缔
(二)社团成立
1、未向校团委社团文体部申报的准社团,一经发现即予以取缔,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