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奖惩制度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各社团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将定期进行优秀社团的评选活动。评选为优秀社团的组织下一学年度将获得校团委的重点支持和指导。
第二条:对社团联工作提出有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或成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评定优秀社团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对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并弄虚作假或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对负责人进行批评,并通报其院系,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团将予以解散,其直接负责人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报校有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的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