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情况说明
1、本人陈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888888888888888888)于1968年8月4日出生,籍贯: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山南路8号,2003年至今居住于户籍所在地(某某居委会)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潭。学历高中、中共党员。家庭现常住人口三人,其中妻子陈某某(身份证号码:666666666666666666)属自由职业者,孩儿陈某某(身份证号码:1111111111111111)属在校学生。
2、工作简历:1990年6月至91年12月,某某镇政府临时工;1991年12月至94年12月某某学区全民工;95年元月至2000年5月某某镇财政所职工;2000年5月至2003年5月某某镇财政所职工;2003年5月至2011年5月某某镇国土资源所职工;2011年5月至今某某国土资源所副所长。
3、1995年本人由于住房困难需要(一家五口)得到乡亲某某村村民杨某某自愿同意调拨用其自留地做为个人建房用地(当时已下石头基础)。96年12月本人顺依政策按正常程序申报某某县个人建房用地报批手续。办理某某县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个人(1997)某土用字第6666号,面积为150平方米。由于当时此块土地实际面积为240㎡左右,而依照政策法律,每宅每户个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