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述题:
1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1)应该明确界定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条件,将外国法规定的内容与适用外国法的结果区别开来(2)正确界定国内法上的公共秩序要求与国际法上的公共秩序要求,明确实施该项制度的界限(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相互承认和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4)以实施公共秩序保留拒绝外国法的适用后,不能一概地以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予以适用,应注意保障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2涉外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
(2)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现代有些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方面,基于公共秩序的考虑,开始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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