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述题:
1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1)应该明确界定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条件,将外国法规定的内容与适用外国法的结果区别开来(2)正确界定国内法上的公共秩序要求与国际法上的公共秩序要求,明确实施该项制度的界限(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相互承认和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4)以实施公共秩序保留拒绝外国法的适用后,不能一概地以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予以适用,应注意保障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2涉外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
(2)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现代有些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方面,基于公共秩序的考虑,开始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①在重叠适用时,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辅助适用法院地法;②“双重可起诉原则”即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时,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并主张主要适用法院地法,辅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4)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就是与事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在侵权行为某个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
(5)我国涉外法律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简述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1.签合同(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支付)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证3.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到4.卖方审核信用证5.卖方备货发货,取得提单6.卖方向议付行提交单据(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7.议付行审核单据,然后转交开证行,如果单据和信用证中描述的一致,银行就要付款
4论特征履行说和合同自体法.
特征履行说又称特征债务说,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学说。它要求法院根据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而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合同自体法说是当事人明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由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5评述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
6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法人的属人法,一般主张是决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即确定法人身份、构成和法律地位的法律。法人的属人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各项问题:(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法人的内部体制以及法人合并或分立时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4)法人的解散。
7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如何适用法律?
构成要件1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主要问题应适用外国法2、有涉外因素的先决问题有自己的法律选择规则3、如果调整主要问题的法律适用于先决问题所产生结果与先决问题自己的法律选择规则所导致的结果不同
8简述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
(一)属人法 传统上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为连接点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属人法一般用于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亲属和继承等领域的法律冲突。属人法中还有一种法人属人法,主要是法人的国籍国法,常用来解决法人的成立、解散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方面的问题。
(二)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的地方的法律。它常用于解决物权方面,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三)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四)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五)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那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者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七)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它是对各种客观因素经由法官的主观判断加以认定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
9.简述法则区别说.
1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在契约关系中,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巴根多斯主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是主要依属地原则,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胡伯曾提出三项原则。
10.你认为国际私法是否需要反致制度?
反致是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我认为不需要反致制度。理由:(1)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反致与国际私法的真正性质相抵触。(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因为承认反致就说将法律冲突的解决交由外国冲突法决定,等于是放弃了本国对涉外民事关系加以调整的立法权。(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会大大增加法官和当事人证明或调查外国法的任务。(4)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11、谈谈你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的认识?
“所谓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属地性法域之间法律冲突。”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1、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不同法系和不同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和相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在国内没有统一的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的法律冲突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内容复杂. 1、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途径(1)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制度。(2)由大陆、香港、澳门以及统一后的台湾根据中国已经是复合法域国家的事实,在各自原有冲突法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区际私法,以解决有关的区际法律冲突。
(3)在中国少数不同的法域内就某个具体法律冲突方面制定统一区际法律冲突法,然后再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区际私法。
1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2 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结点” 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适用的逃法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3 先决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以把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4 冲突规范是由内国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定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系属 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适用的法律。
5 “连结点”又称为“连结因素”,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指定的准据法所借以表现的客观标志的部分,是将冲突规范的“范围”与其援引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6 系属公式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习惯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原则。
7 属人法是指以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作为连结点的准据法表述公式。
8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9、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10、最惠国待遇: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11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12公共秩序保留: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