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 保 管 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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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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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2
第三章 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4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5
第五章 环境检测管理规定 6
第六章 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7
第七章 污染事故管理 7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8
第九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环境,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工作。
第三条: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预防为主,以管处治,防治结合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第四条: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二章 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是在司主管经理领导下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保构在管理环保工作中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全面落实公司环境保护规划,保证环境保护与生产经营协调发展。
2、组织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和措施。
3、审定公司有关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
4、定期组织研究公司的环境状况,并检查、总结、评比各生产单位落实环保工作情况。
5、定期向上级部门和职工代表汇报和提出环境情况及防治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和实施情况。
第七条:确定公司各类环保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督促检查公司下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工时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按上级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各单位提出的环保措施,编制公司环保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3、拟定各项环保规定,制定公司污染排放指标。
4、负责组织污染源的调查和企业环境质量评价,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
5、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环境监测和各类环保资料的统计上报建挡工作。
6、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及评审工作,贯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并做好验收工作。
7、组织调查环境污染事故,负责追究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
8、大力推行和先进的环保管理技术和监测手段,用好环保资金。
9、负责组织按照污染排放因子综合考核指标进行严格考核管理。
10、做好环境保护的培训和环境保护技术情报的交流,推广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和污染防治技术。
11、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推动清洁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环保管理员的职责
1、掌握公司环境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污染源,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制定公司的治理计划。
2、督促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3、配合部门解决污染问题的纠纷。
4、借用广播、黑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环保政策的宣传。
第三章 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数污染源。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生产单位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防治工作,每年十一月份前线安全环保部上报下一年的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预防污染源的产生和积极治理污染源,要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入手,严格控制生产中的污染排放。
第十三条:对尘、毒危害以煤尘、苯、一氧化碳为主,对这些工作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采用无害、少害的工艺,减少对职工的身体危害。
第十四条:对皮带的转折点污染要逐步整改计划,采用湿式作业、密封作业、加强管理减少落差扬尘,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第十五条:对各种油料要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新建或原有的锅炉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运行是要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办理环保合格证。
第十七条:生产分厂、分公司部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环保设备。
第十八条:凡从事粉尘、毒的工作的职工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对噪声严重超标的有关设备要安装消音器或采用人和设备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各分厂、分公司的废渣阴按规定的地方处理或堆放,对于基建工程需要大量排渣时,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技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即将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影响评价报告或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二十二条:凡因生产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等有重大改变,需修改环境影响报告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等过程中,有权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有环保部门参加;在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要填写“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产。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厂容和绿化造成破坏竣工后因适当休整在建设过程中的收到破坏的环境。在施工中应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公司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大修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中,也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