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