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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罪 上传于:2024-05-22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 2000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X力经过镇政府门口时,看见女青年韩X英在街 上走过,心生歹意,即尾随其后直至韩家门外。当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携带尖刀,窜至韩X英家,翻墙入院,打碎玻璃,闯入室内,用尖刀对韩X英进行威胁,令其不准开灯和叫喊,对韩X英实施了强奸。第二天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再次窜到韩X英家时,被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X、李XX当场抓获并扭送当地X x派出所。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X、李XX当场抓获被告人并扭送XX派出所时的陈述笔录和被害人韩X英的陈述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收缴被告人赵X力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4、被告人的供述,所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情节一致。 被告人赵X力在羁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x X省x 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力涉嫌强奸罪,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均认为被告人为初犯,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XX省XX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关于“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XX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以被告人赵X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同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理由部分应写明以下几点内容: (一)由“本院认为,……”引出理由全文; (二)确定罪名;应当针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以刑法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罪状特征,对被告人的行为做出法律上的评断。 (三)确认量刑的情节。应写明被告人赵x力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 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表示肯定。应写为:“x x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 立,对被告人赵x力应依法惩处”。 (五)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应写为:“被告人和 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初把’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六)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应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被告人王五,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2006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006年5月29日下午,本市××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一年级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五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李四的头虽然没摔破,但积了一肚子火,没给老师讲,也没给家长说。2006年6月3日,李四和已初中毕业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五,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四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五,这时李四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说话间张三不断推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王五,李四没打,接着张三又扇王五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五和张三拼打起来,郑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回来时王五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五的脸,这时王五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抢救无效。 答案: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广东中山市初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广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 广东中山市初级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王五,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广东中山市新民小区人,现高中一年级学生;2006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 汪洪生律师,男,广州中山市国信事务所,著名律师 .   广东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8月20日以被告人王五犯防卫过当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原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五及其辩护人汪洪生、证人李四、郑妍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5月29日下午,本市××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一年级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五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双方发生矛盾,李四事后也并没有报告家长和老师,且怀有报复之心;2006年6月3日,李四和已初中毕业的表哥张三,见到了王五,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四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五,这时李四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说话间张三不断推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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