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现结合条例和有关规定就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做一交流,仅供大家参考。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
其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什么是无形资产?什么是不动产?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做了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见,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不同的,会计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新增值税条例所指固定资产仅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税目。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机器,该机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1993)3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明确了房产的计价问题,也为我们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了指导。 需要强调的是: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规定的劳务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劳务征收增值税。以前因不能分别核算导致征收增值税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比照这一规定我的理解是征收增值税的营业税劳务,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但到底能否抵扣大家应注意国家以后出台的解释;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A机器,2009年1月20日因生产服装购置了一台B机器,2009年3月购进维修A机器零件一批、B机器零件一批。该公司分别核算服装设计业务。某公司这么处理?由于B机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B机器和维修B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相反,由于A机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所以A机器和维修A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是否抵扣,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操作中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2 HYPERLINK "http://user.qzone.qq.com/1402771418/blog/1294812317" \t "_blank"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是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三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09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理解本条要注意:此行为应该是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且该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怎么算集体福利很难把握,关键大家要搞清楚集体福利的内涵。
4、购进的 HYPERLINK "http://user.qzone.qq.com/1402771418/blog/1294812317" \t "_blank" 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国家不应买单,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我估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