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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误终身 上传于:2024-04-04
繁體轉換   INCLUDEPICTURE "http://www.szgs.gov.cn/internet/images/nrpage/head.jpg" \* MERGEFORMATINET  政务公开>> 办税公开 >>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 『发布日期』2009-09-1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 本条对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作了少量文字修改,主要是根据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习惯,将原条例第一条中的“纳税义务人”直接修改为“纳税人”。纳税人是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特定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广度。因此,明确纳税人的范围,是各个税种的法律法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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