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甲方: 张玉兰
乙方: 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以下简称张玉水)
张玉水因生产需要, 需扩大厂房面积, 但因资金周转因难, 需要资金。
经友好协商于 2000年1月11 日在乙方〈张玉水) 与甲方〈张玉兰)
借款 60 万建筑厂房搭好协议。
一、 张玉水借张玉兰 60 万元现金,以张玉水投资北京市京湖电器
设备三的股份权卖给张玉兰;
二、 张玉兰有权掌握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的往来业务及财务权;
三、 者张玉水业务需支出费用,应向张玉兰提出请示,
四、 若张玉水资金充足有权向张玉兰收回股份权;
五、 双方共同遵守我国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商
定,自适当的时间,据有关事项进一步治商,提出具体
实施方案。
甲方: 乙方: